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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黄晓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780号
案件名称梁伟权、黄晓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伟权;黄晓伟;北京恒达艺居商贸中心;中山市欧之光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权,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伟,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恒达艺居商贸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大洋路商业街十里城灯饰批发市场1F-7-09。

经营者:李月娥。

原审被告:中山市欧之光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工业大道中东二路**首层之2。

法定代表人:梁伟权。

上诉人梁伟权因与被上诉人黄晓伟以及原审被告北京恒达艺居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恒达商贸中心)、中山市欧之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之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晓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名称为“吸顶灯(1)”、专利号为2015303XXXXX.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经调查发现,恒达商贸中心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许诺销售的灯具,外观形状与涉案专利几乎完全一致,落入黄晓伟专利的保护范围,该灯具由欧之光公司制造。

恒达商贸中心、欧之光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黄晓伟的专利权,梁伟权作为欧之光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应对欧之光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请判令恒达商贸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欧之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并判令恒达商贸中心、欧之光公司赔偿黄晓伟经济损失,梁伟权就欧之光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梁伟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业务拓展至北京市丰台区,长期在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欧之光公司和梁伟权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黄晓伟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

梁伟权认为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梁伟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伟权负担。

梁伟权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梁伟权业务拓展至北京市丰台区,长期在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黄晓伟以及恒达商贸中心、欧之光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欧之光公司、梁伟权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黄晓伟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其中两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梁伟权上诉以其长期在北京市丰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梁伟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梁伟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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