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365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吴列文化用品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滠新街**。
经营者:吴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吴列文化用品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