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623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濠客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莲溪村莲丰路****。
经营者:朱春香。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濠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濠客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