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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民初838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初838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惠丰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街望景湾花园**。

经营者:杨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惠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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