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06执413号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高阳县大辉家用电器经销部:本院在执行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高阳县大辉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一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7向被执行人高阳县大辉家用电器经销部发出执行通知书,高阳县大辉家用电器经销部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履行仲裁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