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民初71号原告:张钧,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文雅易五金店,地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华西路阳光花园****。
负责人:吕祥鑫原告张钧因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文雅易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张钧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钧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张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