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1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卫,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欧派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翠。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欧派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