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13号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力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波。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常州新力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程瑞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瑞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