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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7237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2375号之一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拍档公司)与被告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创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新北区河海殷国梅烧饼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新北区河海殷国梅烧饼店的起诉。

原告新拍档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第XXXXXXXX号“”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原告已在商务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众多“又卷烧饼”店铺。

近来,原告发现被告餐创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U卷烧饼”标识,涉嫌侵犯原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权。

同时被告餐创公司实施众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攫取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且其侵权行为在短时间内已经大规模展开。

被告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平台提供被告餐创公司涉嫌侵权的店铺信息,助长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和互联网中进一步扩散,导致诸多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餐创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餐创公司在其官网“www.njcccy.com”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具体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同意;

被告汉涛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上展示“U卷烧饼”店铺信息;

被告餐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餐创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被告餐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告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餐创公司,餐创公司在南京市辖区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的所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在南京市范围内,按照侵权行为纠纷由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原则,本案仍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权纠纷,被告餐创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汉涛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现原告以被告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平台提供被告餐创公司涉嫌侵权的店铺信息,亦构成侵权为由,向汉涛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经竞争之诉,与法不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被告汉涛公司停止侵权,未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故对被告餐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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