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30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寿国,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因本案于2018年7月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长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3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寿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王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寿国及其辩护人何长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始,被告人吴寿国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城XX鞋业基地三楼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储存并销售假冒“NIKE”“JORDAN”“adidas”“PUMA”“UNDERARMOUR”“LOUISVUITTON”“FILA”等注册商标的拖鞋。
7月5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吴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拖鞋共计81204双。
经鉴定,上述假冒品牌拖鞋中的50354双共计价值人民币8,584,978.8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寿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吴寿国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寿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吴寿国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寿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吴寿国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寿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
1.被告人吴寿国犯罪未遂;
2.被告人吴寿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寿国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始,被告人吴寿国伙同同案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城XX鞋业基地三楼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储存、销售假冒“NIKE”“JORDAN”“adidas”“PUMA”“UNDERARMOUR”“LOUISVUITTON”“FILA”等注册商标的拖鞋。
7月5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吴寿国,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拖鞋共计81204双。
经鉴定,上述假冒品牌拖鞋中的50354双于2018年7月5日的对应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84,97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证人吴某、刘某、马某、凌某、王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资料;
8.商标注册资料及鉴定报告;
9.仓库租赁合同;
10.情况说明;
11.到案经过;
12.被告人吴寿国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寿国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寿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吴寿国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寿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寿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吴寿国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吴寿国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寿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NIKE”“JORDAN”“adidas”“PUMA”“UNDERARMOUR”“LOUISVUITTON”“FILA”注册商标的拖鞋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