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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337号
案件名称1337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37号原告: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号高博一期A区2楼A1。

法定代表人:孙志山,总经理。

被告: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E0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雨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苏州汉诺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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