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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0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武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0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A168。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林武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受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武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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