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0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A168。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林武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受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武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