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433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奔翔购物超市。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工业基地C7-1区第一幢101号。
经营者:周春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水口奔翔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8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