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5074号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诉讼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善红,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诉讼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善红,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蒲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宁大道8号1幢105室-1001。
法定代表人:汪盼。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蒲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8年11月5日,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