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823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3×××××××××××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单位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崎源茶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213313462。
经营者:高全伟××××××××××××。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东莞市××崎源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已预交),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