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8601民初96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江干王志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3楼3135、3136、3137、3138、3142、3143、3144、3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江干王志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