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27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府后街西段南侧。
经营者:李超杰。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薛店镇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