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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世昌与宁波北仑旋锋模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232号
案件名称管世昌与宁波北仑旋锋模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管世昌;宁波北仑旋锋模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32号 原告:管世昌,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珍,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旋锋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锦霞路8号1幢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段银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管世昌与被告宁波北仑旋锋模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管世昌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世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管世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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