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0069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春燕,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立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云城西路88号“苹果大厦”503-1。
法定代表人:叶家林。
被告:叶家林,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柱,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立鼎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