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8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向阳社区阿山手机维修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国安商城。
经营者:林山。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向阳社区阿山手机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