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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与高正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91号
案件名称王梦与高正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梦;高正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91号 原告:王梦,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正刚,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市场3区2楼609、627号经营者,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王梦与被告高正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立案。

原告王梦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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