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91号 原告:王梦,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正刚,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市场3区2楼609、627号经营者,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王梦与被告高正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立案。
原告王梦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