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79号 原告:王忠平,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五华市场昌发塑料制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五华市场五区53、62号。
法定代表人:陈五根。
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翁海光。
被告:台州市黄岩喜洋洋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十里铺村6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2A7F0G。
法定代表人:梁丹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平与被告南昌市五华市场昌发塑料制品批发部、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喜洋洋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平于2018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