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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平与南昌市五华市场昌发塑料制品批发部、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079号
案件名称王忠平与南昌市五华市场昌发塑料制品批发部、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昌市五华市场昌发塑料制品批发部;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喜洋洋塑料厂;王忠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79号 原告:王忠平,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五华市场昌发塑料制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五华市场五区53、62号。

法定代表人:陈五根。

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翁海光。

被告:台州市黄岩喜洋洋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十里铺村6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2A7F0G。

法定代表人:梁丹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平与被告南昌市五华市场昌发塑料制品批发部、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喜洋洋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平于2018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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