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9165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红草路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韵莱茗茶行(个体户经营者:王清菊),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华村电力局宿舍以西、大华三街以东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82。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韵莱茗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