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7民初18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友好区久久鸭坊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好办新立委府前4#楼4单元102室。
经营者:孙宏波。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友好区久久鸭坊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