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61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姣,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