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35号 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二村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健能,人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艳,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书房村董庄队。
法定代表人:董有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艳、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被告徐艳,被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朱君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1月8日,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