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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利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101号
案件名称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利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利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01号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杰(JEFFREYH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利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后亭第二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友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利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6日,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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