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8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范方云副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北段营业房(162号)(01)。
经营者:范方云。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范方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