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5590号申请人: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赵小姐奶茶店。
经营者:夏丽香,女,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风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赵小姐奶茶店(以下简称赵小姐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赵小姐奶茶店及该店经营者夏丽香价值1292814元的财产。
申请人三风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赵小姐奶茶店及该店经营者夏丽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