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620号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优多多副食店,经营场所老城区唐宫东路四号院三达新村8幢1-201号。
经营者:张果果,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优多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优多多副食店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优多多副食店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对洛阳市老城区优多多副食店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