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69号 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欣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浙江天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谢小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16日,原告谢小平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原告谢小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