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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5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37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金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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