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3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什慧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什慧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