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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小龙火锅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325号
案件名称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小龙火锅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小龙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325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舒玥,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小龙火锅店,经营者:李军,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金地城**栋**2商室。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小龙火锅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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