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03号原告:衡水市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河北七连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官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衡水市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衡水市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