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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冀衡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37号
案件名称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冀衡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市冀衡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37号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5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冀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丽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冀衡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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