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37号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5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冀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丽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冀衡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