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1021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纳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LucDony,职务: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310928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896858。
被告:深圳市美丽饰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路盛龙花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50。
法定代表人:王智利。
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T。
法定代表人:李伟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1228306。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18484。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