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372-1376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菊花,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宏,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菊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2018年11月29日,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