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40号 原告:SINCLAIRRESEARCHLTD(辛克莱研究有限公司),地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多赛特郡。
法定代表人:CliveSinclai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威川五金制造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
经营者王飞杭,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SINCLAIRRESEARCHLTD与被告永康市威川五金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SINCLAIRRESEARCHLTD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SINCLAIRRESEARCH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SINCLAIRRESEARCH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SINCLAIRRESEARCHLTD负担。
原告SINCLAIRRESEARCHLTD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