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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182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民初18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特别授权),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住所地海陵区扬州路******(泰州市永太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汪大成。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陵区永泰世纪百联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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