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民初8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千惠百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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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与大学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门头为“千惠百货超市”)。
经营者:姚兵伟,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千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