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581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文明,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刘文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