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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深圳市百思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622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深圳市百思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深圳市百思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22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思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厚德品园商铺9-2。

法定代表人:禤国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深圳市百思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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