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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王耿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52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王耿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王耿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52民初16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耿秋,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耿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卢树君审判员  洪如玉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张柔凤书记员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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