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辖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大乔路以北城山路**。
法定代表人:蒋丽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源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楼**。
法定代表人:岳耀峰,董事。
上诉人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源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见公司上诉称,浙江省义乌市是其住所地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故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考虑,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金华市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作为创见公司住所地且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创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