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72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天天惠购烟酒副食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高新区玉兰街**院商铺3-11(玉兰街与春藤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北“天天惠购超市”)。
经营者:郭永霞。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天天惠购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