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4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爱红,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浩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苑陵街**万博商城**。
经营者:张培娟,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韩店村**。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娟娟家庭用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新浩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2018年7月13日,原告申请变更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娟娟家庭用品商行为被告赵爱红。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浩日用品商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