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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云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云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云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35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云平,女,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云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以被告许云平未能送达,需核实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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