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436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正洪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戴志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