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5民初204号原告:河南国育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番田镇村西温济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翔,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凯,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富平县双赢农资经营部。
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东上官乡北里村。
原告河南国育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双赢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国育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育种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国育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国育种业有限公司负担。